公共利益政策制定程序
一、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制定原则
  (一) 符合法律和法规,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
  (二) 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,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  (三) 考虑大多数民众的利益,体现公共政策的合理性。
  (四)从平等、自由和机会公正平等的原则出发,兼顾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。
  二、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的制订
  (一) 制订前由负责起草的职能部门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,形成研究报告,经领导批示同意制订后进行正式文件的起草。
  (二) 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利益的,召开听证会,广泛征求意见,以保证文件合法合理。
  (三) 注意文件内容不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,不与其他规范相同事项的文件相冲突。
  (四) 不超越权限,在缺乏法律授权时不可自作主张,擅自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制定政策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。
  三、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的审查
  (一) 起草部门起草完结后,将草案文本、起草说明及有关文件复印件报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。
  (二)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就以下方面进行审查:
  1、文件草案是否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;
  2、文件草案的内容是否规范,是否符合规定要求;
  3、文件草案是否与其它政策性文件相矛盾;
  4 、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。
  (三) 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后,经领导批准,正式下发该文件。同时应在相关媒体公布,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。
  四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。
  法制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规范性文件,将正式文件并情况说明、备案报告、有关依据一式5份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审查备案,接受市政府法制办的监督。

 
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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